11月1日財政部發(fā)布《關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有關企業(yè)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擬對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等問題進行明確。筆者對此簡要分析并提出拙見。
此前《公司法》禁止資本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214條規(guī)定,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使用資本公積金?!锻ㄖ穼Υ藬M進一步明確,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以本企業(y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為依據(jù),以未分配利潤負數(shù)沖減至零為限,依次沖減任意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沖減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后,資本公積金余額不得為負。
按規(guī)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先用當年利潤彌補以前虧損,再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然后再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統(tǒng)稱為盈余公積金,本身就是公司稅后利潤轉化而成,盈余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屬于“原湯化原食”,即便全部用于彌補虧損,也合情合理。
而資本公積金的來源,主要包括發(fā)行價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價、接受捐贈、財產(chǎn)重估增值等,其主要表現(xiàn)為一種賬面增值,不是由企業(yè)經(jīng)營行為產(chǎn)生,因而與利潤完全不同;按《公司法》,公積金還可用于擴大生產(chǎn)或轉為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公積金被為稱儲備金,資本公積金更被稱為準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打破了資本和利潤的界限,在彌補虧損后再進行利潤分配,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債權人利益。因此,對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理應有所控制。
公司的利益相關方,包括股東、債權人等,各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都應有效維護。如果在盈余公積金全部用于彌補虧損之后,所有的資本公積金也用于彌補虧損,此時也等于基本排除了公積金用于擴大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可能性,公司債權人等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可能未得到應有尊重。
對此筆者建議,《通知》不妨修改為,在用任意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之后,仍不能彌補的,可用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但彌補之后資本公積金余額不得少于原有金額的50%;否則,資本公積金作為準資本金的名頭就名不符實,理應保留資本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等可能性。
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公司彌補虧損操作,雖然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的調整,但卻關乎公司的分紅資格。按規(guī)定,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才可用于股東分配,只有先填補虧損這個窟窿之后,才可談給股東分配利潤,否則股東應將違法所得的分紅退還給公司。公司用公積金抹平虧損窟窿之后,自然也就擁有分紅資格。
要公平維護公司各方主體利益,在公司分紅實操中就應防止公司變相分配公積金。比如,公司在本年度凈利潤出現(xiàn)虧損,而此前未分配利潤也為負,那么即便公司用公積金彌補所有虧損之后仍有剩余,顯然不應允許分紅。
還有一種情況:公司歷年未分配利潤為負,而本年度有凈利潤。對此筆者認為,公司可先嘗試用公積金彌補虧損(此時筆者建議資本公積金應保留50%),如果不足彌補虧損,就再用當年凈利潤彌補虧損,彌補之后還有剩余、未分配利潤轉為正數(shù),應該可以分紅;如果此時用當年凈利潤彌補還難以填平之前虧損窟窿,那么當年不能分紅。
總之,公積金尤其是資本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有助于給未分配利潤為負的績優(yōu)公司后續(xù)實施分紅提供便利,進而引導公司形成股東主權理念,充分尊重股東分紅權等權力,但與此同時也應注意適當兼顧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利益,推動各方共贏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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