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jiān)會披露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某某、婁某因操縱新三板股票“騰茂科技”,被證監(jiān)會罰沒3.3億元。筆者認為,新三板市場操縱案既有市場操縱的共性特征,也有其獨特特點。
經(jīng)查,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劉某某、婁某實際控制“婁某”“孫某強”等6個證券賬戶交易“騰茂科技”。兩人控制使用賬戶組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騰茂科技”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并利用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交易“騰茂科技”。2023年6月19日賬戶組通過大宗交易買入500萬股,6月29日至7月3日賬戶組通過高價相關交易拉抬股價,7月4日至9月28日賬戶組累計賣出金額1.22億元。操縱結(jié)束持有余股702股,盈利8367萬元。
新三板原精選層掛牌公司全部轉(zhuǎn)為北交所上市公司后,新三板基礎層、創(chuàng)新層依然是全國性證券場所,兩個層次的股票交易均非連續(xù)競價交易。按新三板交易規(guī)則,創(chuàng)新層競價股票,交易主機自9:30起(含9:30)每10分鐘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基礎層競價股票只能在9:30、10:30、11:30、14:00、15:00進行集中撮合。
“騰茂科技”在新三板創(chuàng)新層交易,股價走勢圖也具有脈沖性特點。本案在操縱拉升階段成交量其實非常小,去年6月30日騰茂科技全天只有兩筆成交,共2手,成交金額2884元,股價拉高41.48%;7月3日成交8手,成交金額20568元,股價再度拉高53.6%。7月4日成交突然放大到4577萬元,股價下跌11.71%,顯示眾多投資者開始跟隨買入,而這也就成為出貨階段的開始,之后雖然股價偶有拉高到40多元,但高位成交量總共也只有一兩手,投資者難有高價賣出盈利機會。
新三板市場流動性較弱,加上其獨特的交易機制,使得發(fā)生在新三板的操縱案例,莊家的一舉一動猶如置于放大鏡之下,非常明顯,市場操縱行為也顯示一些獨特特點。比如極少交易量就可大幅拉升或打壓,深層次的原因是投資者數(shù)量有限,掛單也少,不像滬深北三家交易所每只股票的每個價位都可能有投資者在掛單等待成交,新三板一些股票沒有什么買賣方在掛單設防,莊家有意在極高位、極低位提前埋單,通過對倒、對敲,小量就可沖破股價壓力位、阻力位。
本案證券監(jiān)管部門對莊家沒一罰三,投資者索賠當然更令市場關注。追究市場操縱民事賠償?shù)碾y點,包括如何認定操縱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確定利益受害者等。本案從莊家出貨階段到如今,股票成交量總歸也只有1.48億元,而其中莊家就賣出1.22億元,也就是說,市場操縱的受害者接盤后,由于市場流動性稀弱,基本沒有換手給他人、風險難以轉(zhuǎn)嫁,從某個角度而言,也說明市場操縱的利益受害者也相對比較固定、比較容易確認;同時新三板市場相對簡單,市場操縱與投資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相對容易確認、股民的損失難以歸結(jié)其它因素。新三板市場操縱案的上述獨特特點,應該成為落實市場操縱民事賠償?shù)挠欣蛩亍?/p>
此前《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chǎn)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規(guī)定,受害投資者可請求將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已繳納的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新三板的市場操縱案中的施害者、受害者基本一目了然,民事責任也確切無疑,完全有理由率先適用《規(guī)定》中的政策。莊家在新三板的股票操縱行為,證券監(jiān)管部門鑒別起來比較容易,可以說是和尚頭上的虱子——明擺著,借助證券監(jiān)管部門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打擊以及行政罰款的落實,可以幫助股民討回市場操縱損失,提振投資者對新三板市場信心,由此形成良性發(fā)展循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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