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切實將市場操縱民事責任落到實處
來源:證券時報網(wǎng)作者:熊錦秋2024-09-10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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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

近期,市場操縱民事賠償案例逐漸增多,法院多是判決操縱行為人需承擔民事賠償。筆者認為,應切實將市場操縱的民事責任落到實處。

比如,9月5日文峰股份發(fā)布公告,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就原告劉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資者與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徐翔、徐長江賠償1102627.55元,文峰股份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

《證券法》規(guī)定了操縱者的民事賠償責任,不過此前對操縱行為人成功追償?shù)墓_案例并不多,基本只有個位數(shù),原因包括對操縱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投資者損失的認定等,這些都是難點問題。

對市場操縱行為人追究民事責任,是立體化追責的重要一環(huán),有利于提高違法成本、震懾違法違規(guī)行為。各地法院對市場操縱案的審理,不可避免涉及上述問題的解決,而這將為制訂市場操縱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提供有益參考。

總結(jié)此前案例的成功經(jīng)驗,筆者認為,在操縱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方面,也應與虛假陳述一樣,適用推定因果關系,這有利于減輕投資者訴訟負擔,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也即如果投資者能證明行為人實施了證券操縱行為,投資者在誘多型市場操縱實施期間買入(或投資者在打壓型操縱期間賣出)且無反向交易(或反向交易不等量),法院應當認定原告的投資損失與市場操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當然,操縱行為人可提出反證,證明投資者明知或應知市場操縱而交易,或出于其他目的而交易,則其中因果關系不成立。

在投資者損失認定方面,主要涉及操縱行為開始日、結(jié)束日以及操縱影響消除日的認定,另外還有股票擬制真實價格的認定。操縱行為開始日、結(jié)束日一般在證券監(jiān)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會有明確,至于操縱影響消除日,筆者建議可明確為操縱行為結(jié)束后的第30個交易日。

至于被操縱股票的擬制真實價格,是指剝離操縱行為影響后的股票正常價格,投資者以操縱之后的價格參與交易是產(chǎn)生損失的主要原因。擬制真實價格的計算,可以參考操縱行為起始價格、其間指數(shù)表現(xiàn)、其間重大事件,通過建立適當模型進行計算。

計算市場操縱的投資者損失,法院可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投服中心作為受證監(jiān)會直接管理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其公益性、專業(yè)性和權威性,應是其它機構難以比擬的,投服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結(jié)論或比較容易得到糾紛雙方認可,建議投服中心可針對市場操縱席位,加大投資者損失認定軟件的開發(fā)力度。

值得指出的是,對市場操縱的民事追償,應放在優(yōu)先位置。《證券法》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違法行為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2022年7月證監(jiān)會《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chǎn)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規(guī)定,受害投資者可請求將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已繳納的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過這需要以相關主體支付行政罰款為前提,有關各方應加大強制執(zhí)行力度,推動違法主體按期繳納行政罰款。

在市場操縱案中,利益受損股民往往成千上萬,這方面也可考慮適用集體訴訟機制。2020年最高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其中明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適用于因虛假陳述、內(nèi)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fā)的訴訟。有關各方可推動更多案例適用集體訴訟機制,這將可最大范圍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平穩(wěn)運行。

本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責任編輯: 楊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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